民盟阳泉市委反映:《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和许可工作分别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但自《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绝大多数省份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仍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一方面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存在多年,解决了部分居民的就业问题,方便了居民的日常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是老百姓就业的途径之一。另一方面,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规模较小,卫生条件较差,且流动性较大,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其食品安全问题确实令人担忧。因此,只能引导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安全生产活动,不断地改善生产经营条件,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保证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 建议: 1、我省人大应出台《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明确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2、在省人大未出台管理办法之前,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保证监管部门“无缝衔接”,确保居民身体健康,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是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食品加工作业、小作坊,如熟肉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糕点加工店等,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二是加工食品有固定门店,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本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店,如早点店、小餐馆等(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店除外),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三是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所有的食品加工经营户,以及采取“前店后坊”式生产加工的食品店,执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凡是加工的食品有异处销售行为的,由质监部门牵头监管;凡是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店销售,不提供现场就餐的,由工商部门牵头监管;凡是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牵头监管。除牵头部门负责监管外,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四是对无固定门店的食品摊贩,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凡是现场制售食品摊贩,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摊销售,不提供现场就餐的,如糕点摊、烧烤摊、炒货摊等,由工商部门牵头监管,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凡是现场制售食品摊贩,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摊销售,且加工的食品是为消费者提供早、中、晚三餐服务的,如夜市大排档、早点摊、盒饭摊等,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试点,及流动摊位的无证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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